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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用姐姐名义登记结婚 民政局审查不严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2-11-02 15:03:14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 韦凤英)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原告于2005年7月间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认识了黄敏(化名),并于2006年两人开始同居,一段时间后于2007年3月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在申办结婚登记时,黄敏(化名)欺骗原告要求用曾用名叫黄维(化名)进行婚姻登记,取得原告同意后双方于2007年3月15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才发现结婚证上登记的名字黄维(化名)是黄敏(化名)的姐姐,于是原告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这是田阳法院受理的首例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目前这个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官后语: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因婚姻登记中姓名登记错误或冒用、借用、盗用、虚假的身份信息等来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至2003以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在公民婚姻登记方面,国家把更多的权限交给了当事人自己,婚姻登记的人性化色彩越来越浓。在给当事人“人性化”的同时,也给一些别有用心者留下了可乘之机,用虚假信息登记结婚骗取钱物、未到法定婚龄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和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案例时有发生。而国家虽然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满足结婚条件的权力,但实际上,对于身份信息的真假,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查明。使用虚假信息登记结婚,将会为今后子女的户籍登记、夫妻双方离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现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最关键仍是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婚姻大事更加慎重,才能有效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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