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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婚后老爸买房赠子 婚变儿媳净身出户
发布时间:2012-11-07 15:52:29


     本网讯(马晓琴)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与一方子女名下,离婚后对方可否能够要求对此房屋进行分割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10年前,外来妹赵某在北京工作时结识了北京男耿某,相处几年后,虽然明知耿某无房,婚后要与公婆共同生活,赵某还是不顾家人的反对,义无反顾地与耿某走入了婚姻殿堂,开始两代人共处在一个屋檐下的生活。

    2006年,随着孩子的出生,居住条件变得紧张,赵某与耿某的争吵也日益增多。为改善居住条件,解决孙女上学问题,并缓和赵某与耿某的夫妻关系,2009年由公公全额出资,为儿子一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办理产权时,将自己与儿子作为房屋共同所有人进行了登记。

    喜迁新居之后,赵某与耿某的争吵并没有减少,反而因为房屋所人的登记问题,二人的争吵日益升级,感情更加疏远、破裂,并最终离婚。离婚之时,由于房屋登记在耿某与公公两人的名下,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处理。离婚后,赵某另行提起诉讼,将耿某与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

    由于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房屋是由公公用家庭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房屋登记在耿父(出资人)与耿某(出资人子女)名下,这就使该房屋成为耿父及耿某的共同财产,且房屋价款由耿父全额支付,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屋不应视为耿某与赵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故赵某无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分割。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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