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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女中专生“借钱”遭拒逼女生脱光衣服跪地
发布时间:2012-11-09 10:33:27


     本网讯(郭健)   为帮同伙教训同学,三名中专女生在同伙的提议下对两名在校女生进行暴力抢劫。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四名上诉人均犯抢劫罪,对上诉人刘青、袁红改判缓刑,对上诉人杨柳、廖晶维持原审法院对其处刑二年六个月的原判。

    2011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柳在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元气小猴奶茶店内向被告人廖晶、刘青、袁红提议,第二天到赣南教育学院教训杨柳的同学即被害人彭小华、陈利敏,向这两人索要钱财。次日12时30分许,杨柳带着廖晶、刘青、袁红窜至赣南教育学院女生宿舍607室,杨柳向其他三人示明谁是彭小华后,四人将其他同学支开,杨柳锁住宿舍门并在门外守候,廖晶、刘青、袁红把彭小华关在宿舍里。廖晶在向彭小华“借”钱遭到拒绝后,逼彭小华脱光衣服跪在地上,对彭小华打耳光、用高跟鞋踢踩、用衣架抽打、用烟头烫手背等欲迫使彭小华交出钱财。

  当日13时许,在杨柳的指引下,廖晶、刘青、袁红来到505室找到被害人陈利敏,廖晶以“借”为名向陈利敏索要200元人民币,陈利敏表示没有钱并打开衣柜让廖晶三人查看,廖晶从陈利敏的衣柜内找到三个包和一张建设银行卡。廖晶、刘青、袁红逼陈利敏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将陈利敏带到607室。刘青在离开505室时,拿走陈利敏放置于桌面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61元的“朵唯”S18型手机。廖晶、刘青、袁红逼陈利敏跪下,让其目睹彭小华的惨状,威胁其交出钱财。之后,廖晶、刘青、袁红将陈利敏带回505室,陈利敏被迫答应去向堂姐借200元人民币。廖晶指使刘青陪同陈利敏去借钱。因陈利敏表姐对借钱之事产生质疑并追问借钱事由,刘青担心事情败露,立即打电话通知廖晶等人离开。四人携带陈利敏的手机、女式包及银行卡立即逃离学校。

    当日下午,廖晶指使杨柳、刘青持陈利敏的银行卡去取钱,因密码错误而取钱未果。之后,杨柳通过朋友得知彭小华、陈利敏已将事情报告老师,因担心事情闹大,遂委托朋友将手机和银行卡交回给陈利敏。2011年1月16日,袁红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刘青。经法医检验,彭小华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柳、廖晶、刘青、袁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名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袁红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彭小华对四名被告人表示可以谅解,对四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四名被告人在实施抢劫前共同预谋,在共同作案中的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杨柳、廖晶犯抢劫罪,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刘青、袁红犯抢劫罪,分别判处二年、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四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

    赣州中院认为,上诉人杨柳、廖晶、刘青、袁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上诉人杨柳提出犯意,邀约廖晶、刘青、袁红帮助其教训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和以“借”为名强行劫取财物;廖晶在向被害人“借”钱遭到拒绝后,逼被害人脱光衣服跪在地上,对被害人施以打耳光、用高跟鞋踢踩、用衣架抽打、用烟头烫手背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这些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杨柳、廖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刘青、袁红受邀约参与共同犯罪,在廖晶殴打被害人时刘青不在现场,袁红也没有殴打被害人,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刘青、袁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杨柳、廖晶虽然犯罪情节恶劣,但一审法院鉴于其犯罪时未成年,对其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鉴于刘青犯罪时未成年(未满十六周岁),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袁红犯罪时未成年,系从犯,有立功表现,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刘青、袁红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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