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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逼女子发生性关系致其跳楼身亡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2-11-09 11:35:59
本网讯(肖福林)
江西省信丰县一未成年男子,对自己朋友的女朋友所带来的另一个女孩心生淫念,在其步步紧逼下最终酿成女孩跳楼身亡的悲剧。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还判决被告黄某赔偿被害女孩近亲属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374113.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17时许,刘某在信丰县安西镇圩上遇见被告人黄某。刘某提出到信丰县城找女孩玩,黄某表示同意。当日18时许,刘某打电话给在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务工的女友张某,邀张某出来玩。21时许,张某下班后邀到工友胡某一起与刘某某、黄某会合。凌晨1时许,经刘某提议,四人在某宾馆,并以刘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402和502两间双人客房。 2月5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向刘某提出去楼下402找张某与胡某,看是否有机会发生性关系。最终张某在刘某的邀请下来到黄某所在的502房,而黄某则趁张某出来之机溜进了402房与胡某同处一室,此时胡某已经熟睡。黄某用手抚摸了胡某的手、脸、胸部等,胡某当即醒来并挣扎反抗。黄某见状,便对胡某以撕烂衣服等相威胁要求胡某与之发生关系。胡某以上洗手间为由在洗手间待了十几分钟,后在黄某的催促下出来并走到房间外的阳台上。黄某跟着也走到阳台上,并叫胡某上床。胡某称还要等十分钟,黄某则返回房间。十分钟左右,黄某讲时间到了,胡某则称还要再等两分钟。此时,黄某走到阳台上站在胡某身后,胡某则叫黄某不要站在她身后,黄某又返回到室内。十几秒后,黄某听到阳台外“嘭”的一声响,随即发现胡某跳楼,遂连忙返回502房间。 诉讼过程中,胡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被告人黄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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