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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20天内盗窃同一品牌摩托车16部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2-12-14 14:49:09


     本网讯(肖福林)   在短短的20天内,一少年流窜于江西和福建两地,结伙盗窃同一品牌摩托车16辆,价值11万余元。日前,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肖刚,男,1994年7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2012年2月9日至同年3月1日,被告人肖刚伙同其他同案人,窜至江西省寻乌县、福建省武平县,驾驶一套牌的面包车,采用携带的撬具撬锁的方式,分别盗得16部同一品牌摩托车(其中一部未遂)。之后,将所盗得摩托车销售给周某(在逃)。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1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肖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刚有部分盗窃事实属未遂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肖刚无前科,能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肖刚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本案将择期宣判。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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