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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违规建房留隐患 致人溺亡担责六成
发布时间:2013-01-06 09:25:44


     本网讯(通讯员 王军 刘为嵩)   小孩离开身边没多久就不幸在路边溺亡,悲痛的父母将挖坑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97286.55元。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赵明、陈荣等赔偿原告赵元、丁芳因小孩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6371.93元。

    2012年2月,赵明和陈荣未经土地承包人赵洪同意,擅自雇人在其责任田里挖坑建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经当地派出所调处,民警现场责令赵明将土回填。后赵明未及时回填,也未在周边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012年3月7日,丁芳带着2个小孩在家。在其抱女儿进房间睡觉时,3岁的儿子赵财独自外出玩耍,不慎掉入路边的水坑里溺亡。事发水坑处侧距路边直线距离为2.1米。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批准并征得土地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他人路边责任田挖坑欲建房,被制止后,其没有及时回填,也没有在周边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其主观存在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赵某财掉入水坑溺水身亡的相应民事责任。赵某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对其疏于监管,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财死亡的各项费用应为177286.55元,由原告承担40%,被告承担60%,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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