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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车两月撞伤他人 逃逸致人死亡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3-01-18 09:08:16


     本网讯(通讯员 裴玲)   机动车撞伤他人逃逸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被告横峰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雪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2000元;被告滕小林赔偿原告王雪花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5000元。

    2012年10月18日23时15分,被告滕小林驾驶的新购买的浙G7XXX号轿车从弋阳方向往铅山方向行驶,途经横峰县320国道时,与丁正发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正发受伤(后经横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滕小林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该事故经横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滕小林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正发系单身,仅有母亲王雪花一人需赡养。原告王雪花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滕小林驾驶车辆撞伤他人后逃逸,未有证据证明丁正发存在过错,被告滕小林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浙G7XXX号轿车在被告横峰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滕小林承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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