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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他人借款自个儿花 妻不知情无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30 14:17:25


     本网讯(通讯员 何徽)   在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合同只是借款一方签字,而另一方并没有签字确认不知情的情况,该如何认定共同债务?是否追加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是否追加被告人妻子为连带责任人,法院依法判决该笔借款为被告个人债务,与其妻子无关。

    2008年6月9日,被告张万明在被告林莲不知情的情形下向原告借款18000元归个人使用。2010年2月28日,被告张万明为前述借款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被告张万明定于2010年3月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同年6月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同年8月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同年12月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后,被告张万明于2010年6月30日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此后,被告张万明不偿还原告借款。另查明,被告张万明、林莲是夫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万明向原告李强借款18000元,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张万明应按《还款计划书》履行还款义务。李强主张被告张万明向其借款是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人妻子林莲共同偿还。该院认为,虽然被告张万明向李强借款是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借款时,被告张万明没有表明其借款是用于个人消费,但从李强向被告张万明催收借款时,由被告张万明立写给李强的《还款计划书》来看,被告张万明已表明其借款由其个人偿还,李强也接受了被告张万明的还款计划,因此,被告张万明向李强借款应视为个人消费所负的债务。另外,借款期间,被告张万明夫妇家庭中没有购房、经商等大笔数目的开支,而被告林莲是国家干部,有自己正常工资收入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无须向外举债。因此,该借款被告林莲不知情,不是夫妻合意举债,是被告张万明个人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李强主张其与被告张万明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不成立,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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