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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一“跨区大盗”涉案三十余万获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3-02-05 16:46:17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军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吴木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杨立月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陆军见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陆军、杨立月分别退赔相关被害人韦首目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29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陆军、杨立月、吴木平三人开小轿车去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港源宾馆附近,被告人杨立月用液压钳剪断罗齐垌开发区韦首目家后窗的钢枝,被告人陆军在外望风,被告人杨立月、吴木平进入室内偷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各分得人民币300元,其余共同挥霍完毕。2011年9月初某天20时许,被告人陆军、杨立月、吴木平开小轿车去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港源宾馆附近,被告人杨立月用液压钳剪断罗展平家窗户的防盗网,被告人吴木平在外望风,被告人陆军、杨立月进入室内后在罗展平卧室里撬开保险柜偷得人民币12万元。后陆军、杨立月、吴木平平分现金1万元,剩下11万元,被告人陆军、杨立月私下平分。2011年9月某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陆军、杨立月、吴木平去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港源宾馆附近,被告人陆军在外望风,被告人杨立月、吴木平掀开覃三芝家屋后一块石棉瓦进入厨房,被告人杨立月剪断窗户的铁枝后两人进入室内,在二楼偷得人民币几十元。2011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陆军、杨立月、吴木平去到贵港市港南区木松岭市场附近,剪断杨兑化家后窗防盗网,被告人吴木平在外望风,被告人陆军、杨立月进入室内,偷得一台价值人民币45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后由被告人杨立月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发还给受害人。2011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陆军、杨立月、吴木平去到贵港市港南区新银路390号李寸田家,被告人陆军剪断李寸田家一楼卫生间窗户铁枝,被告人陆军在外望风,被告人杨立月、吴木平进入室内,偷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以及金戒指、金项链、银手镯、银吊坠等首饰。次日被告人杨立月将上述首饰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卖给贵港市步行街一间金银加工店。三被告人各分得现金人民币2300元。2012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陆军、杨立月、吴木平去到贵港市港南区木松岭西区572号张同岁家,被告人杨立月剪断一楼后窗螺纹钢,被告人陆军在外望风,被告人杨立月、吴木平进入室内,偷得现金人民币2200元、男装羽绒服、PSP游戏机、玉手镯、银手镯、珍珠项链等首饰。后将首饰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卖给贵港市凤凰一街的一间金银加工店。三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2012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陆军、杨立月、陆军见去到桂平市西山镇蝴蝶垌横江屯附近的住宅区,被告人陆军见撬开龙宛青家后窗,被告人陆军在外望风,被告人陆军见、杨立月进入室内,在三楼发现保险柜,后被告人陆军也进入室内,三人一起撬开保险柜,偷得黄金手镯、白金戒指、白金项链、黄金项链等首饰及现金人民币3700元。次日,被告人陆军将首饰以人民币11000元卖给一个在步行街一带摆地摊的女人,三人各分得赔款4500元。2012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陆军、陆军见、杨朝、吴木平开小车去到桂平市大成路商贸城对面的西山开发区,用液压钳剪断陈又华家的防盗网,被告人陆军在外望风、被告人陆军见、杨立月、吴木平进入室内盗窃,后因被告人陆军见、杨立月、吴木平无法撬开保险柜,被告人杨立月外出望风,被告人陆军遂进入室内,撬开保险柜,偷得现金人民币8370元。同日22时,四被告人回到贵港市区在湖畔人家小区附近吃夜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现金人民币83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军、杨立月、吴木平、陆军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陆军、杨立月、吴木平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军见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军、杨立月、吴木平、陆军见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陆军、杨立月、吴木平涉案金额为数额特别巨大,均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陆军见涉案金额为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陆军、吴木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军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属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具有流窜作案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军、杨立月、吴木平、陆军见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属如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军在第一、二、四、五、六、七、八起,被告人杨立月在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起,被告人吴木平在第一、三、四、五、六、八起,被告人陆军见在第七、八起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陆军在第一、六起,被告人吴木平在第二、四起的作用相对其他罪犯作用要小,可以相对于其他罪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军在第三起,被告人吴木平在第二起,只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四被告人能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陆军、杨立月、陆军见主动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因四被告人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责令四被告人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的规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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