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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两对男女在医院化验室合伙扒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06 09:42:19
本网讯(涂湘辉)
2013年2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中华、左亮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余运仁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江美丽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余中华、左亮琴相邀到丰城市人民医院扒窃,二人来到一楼化验室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看见被害人漆利正在抽血化验,余中华便在旁边打掩护,左亮琴靠近漆利,用衣服遮挡,在漆利外衣口袋内扒窃到2000余元,赃款二人平分。 2012年4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余中华、左亮琴、余运仁、江美丽来到丰城市人民医院,在一楼化验室寻找作案目标。余中华打掩护,余运仁、左亮琴在门口接应,江美丽在一中年妇女挎包内扒窃到一紫色钱夹,并将钱夹转移给左亮琴,左亮琴将钱夹内的300元钱取出交至余运仁身上,将钱包丢至垃圾桶内。四人出医院后乘坐的士离开,在和合宾馆门口下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中华、左亮琴、余运仁、江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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