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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遗嘱未公证 女儿要求继母配合公证遭拒
发布时间:2013-02-07 11:40:35


     本网讯(通讯员 阳瑜 雷娜)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经法官细致耐心的做调解工作,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续亲情。

    原告杨思琴称,在其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亲购买了一套三房一厅的房改房,并于1995年缴清了全部购房款。1995年12月3日,母亲去世。1998年1月19日,其父亲与被告李英宇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1年8月18日,父亲去世,其生前曾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由原告继承。之后为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她根据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的要求到桂林市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时,被告以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为由,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继承公证,导致原告无法继承涉案房产,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房产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被告认为,自己和原告的父亲自再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照顾到他去世,该房屋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为慎重处理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主办法官及时与原告和被告取得了联系,召集双方当事人前来“面对面”的协调,并耐心的向被告明法示。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英宇同意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杨思琴名下,并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握手言和,重续往日亲情。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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