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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瘾君子为筹毒资盗窃抢险防汛器材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17 10:50:53


     本网讯(朱卢璐)   因吸毒成瘾,又无钱购买毒品,被告人陈潇、罗西因铤而走险将水库工地上钢管及扣件盗走欲变卖换成毒资,途中因被人发现最后未变卖成功。后因吸食毒品被公安部门传唤,才供述出盗窃的事实。2013年2月16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潇、罗西因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潇、罗西英与何界都(在逃)三人在陈潇家吸食完毒品后,为筹集毒资,三人骑摩托车窜到兴宾区寺山乡六力水库将六力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地上的钢管扣件44个、钢管30根盗走,并拉到附近的甘蔗地里收藏后离开。中午12时许,三人再去甘蔗地看,所收藏的扣件、钢管仍在那里,陈潇便开着罗西英的摩托车到寺山乡街道上请三轮车来欲拉出去卖。当拉到寺山乡更新村后面时,被看守人员韦敏途中拦截并报警,陈潇趁机逃走。2012年7月31日,陈潇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传唤,在询问时供述与罗西英、何界都实施盗窃的事实。2012年8月20日,罗西英、何界都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传唤,在询问时,供述与陈潇实施上述盗窃事实。经价格鉴定确定钢管扣件44个价值为220元,钢管30根价值为2538元,共计2758元。破案后,所盗窃物品已归还失主。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潇、罗西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们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潇、罗西英结伙盗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潇、罗西英为吸毒二盗窃,且盗窃抢险、防汛工程建设材料,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比较好,且已退赃,为造成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潇、罗西英因吸食毒品被传唤,在询问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行为,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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