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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吸毒行窃销脏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3-02-18 09:06:00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因吸食毒品,被告人已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为吸食毒品,干起行窃销脏勾当而涉嫌犯盗窃罪。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江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宋江华和黄二文、甘个飞(在逃)窜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林场鸿盛隆木业有限公司刨板厂内,将一台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推式电锯偷走,后将电锯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在覃塘镇万力加油站对面经营废旧店的刘志。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江华伙同黄二文、吴才(在逃)去到该厂内,将停放在该厂宿舍门口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偷走,后将该绿源牌电动车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绰号为“阿亮”的一个朋友。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17日接到被害人梁好君的报案后,于同日以盗窃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6日被告人宋江华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他人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林场鸿盛隆木业有限公司刨板厂内盗窃推式电锯和绿源牌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仍以吸食毒品决定对被告人宋江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被告人宋江华参与盗窃的推式电锯和绿源牌电动车被出售后至今无法追回,被告人宋江华的亲属自愿代被告人宋江华按推式电锯评估价格人民币2700元和绿源牌电动车赃物出售价格人民币450元赔偿。参与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黄二文、甘个飞至今在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江华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送货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害人梁君的陈述,证人刘志勇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江华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江华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两次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宋江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按推式电锯的评估价格人民币2700元和绿源牌电动车的出售价格450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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