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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致两伤 男子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18 15:58:18
本网讯(王海波)
2013年2月6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许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8月28日13时许,南昌县公安局幽兰派出所接幽兰镇江陂村村民李乐乐报案称,许强等下会带人到他家闹事。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强驾驶赣A5L183的黑色福特轿车,来到幽兰镇江陂村高家自然村李乐乐莲藕基地,将车斜停在道路中间,并与李乐乐的父母发生口角,李乐乐闻讯来到现场,随即被告人许强与李乐乐又发生纠纷,李乐乐先用鱼叉敲打被告人许强的轿车引擎盖,后被民警、村干部劝开。被告人许强仍在现场继续与李乐乐父母发生口角,幽兰派出所副所长和被告人许强的父亲许正良赶到现场劝说被告人许强无效后,被告人许强不顾前方围观群众,突然驾驶轿车加速往前冲,围观村民李达根被撞倒在地,后被告人许强倒车十几米后,又立即加速往前冲,将站在前方路上的李乐乐撞到轿车引擎盖上,便打方向盘将其甩到路边逃离现场,在逃离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法医学鉴定:李达根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李乐乐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审理中,被告人许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达根、李乐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7300元,为此,被告人许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李达根、李乐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强实施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轻伤乙级、一人轻微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理中,被告人许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达根、李乐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许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在辖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许强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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