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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电动车一辆获刑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3-02-19 08:40:49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电鱼违法,而偷走别人的电动车被抓终得不偿失。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泳复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周泳复去到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新旺村新井屯附近的池塘电鱼时,将被害人周巴雪停放在附近桉树林里的价值人民币900元的红色电动车一辆偷走,后被告人周泳复在贵港市港宝街欲将该车卖给王红类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该电动车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泳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被盗摩托车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周巴雪的陈述,证人王红类的证言,现场示意图,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泳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泳复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周泳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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