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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盗贼流窜作案八起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19 09:02:14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流窜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健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穆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健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四百元;被告人穆华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四百元;被告人王伍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健、穆华、王伍(曾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7月5日刑满释放)三人均系重庆市万州区人,2012年2月22日至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健、穆华、夏明(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盗窃作案后,三人窜至垫江,采取钢管撬锁及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县城多个小区住户家中七次实施盗窃。其中2月22日凌晨,三人先后在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西路政协小区、陵园路陵园巷盗窃两起;2月24日凌晨,三人在垫江县桂溪大道国土局土地整治中心家属院、桂溪镇一小集资房小区盗窃两起;2月2 5日凌晨,三人窜至垫江县桂溪镇凤山家园盗窃两起;2月26日凌晨,三人又窜至垫江县桂溪镇西欧花园紫竹院小区实施盗窃。事后,三人将盗窃赃款、赃物均分。 2012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健、王伍经事先共谋盗窃作案后,窜到巫溪县城厢镇桥南街天灯坡1号楼盗窃,作案后,二人将赃款、赃物均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健、穆华、王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健、穆华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伍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健、穆华、王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穆华、王伍的亲属各代为退赔了赃款五千元,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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