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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友摩托车积极认罪获缓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2-26 09:03:56


     本网讯(王明新)   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受害人龙晶林怎么也没想到财物会被自己的好朋友刘成德盗窃,2013年2月25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成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成德与龙晶林二人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城某宾馆开房休息,二人安顿好后准确驾驶龙晶林的摩托车出去玩耍。当日l 8时许,因龙晶林的手机需更换电池,二人便骑车返回宾馆楼下,被告人刘成德以看管摩托车为由,未跟随龙晶林进入宾馆,后将龙晶林的铃木牌黑色男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20元)盗走。次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某镇路口查获被盗摩托车。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摩托车已发还给失主龙晶林。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成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成德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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