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广西浦北县的刘昊平曾因盗窃罪入狱,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在街边闲坐时看到一辆未拔钥匙的摩托车,顿起歹意顺手牵羊将其骑走,结果使得自己再次身陷囹圄。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昊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昊平是浦北人,于199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被减刑二年九个月,2006年1月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06年1月23日至2008年9月23日止。10年的牢狱生活并未给刘昊平带来任何教训,2012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昊平窜到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旧公路局对面的邮政局报亭旁闲坐,恰逢罗启琪驾驶车牌号为桂NV8436的新大洲125C男装两轮摩托车送报纸到报亭,罗启琪停放好摩托车后没有拔钥匙便将报纸搬入报亭。被告人刘昊平便趁机骑上罗启琪的摩托车并启动往浦北县小江镇金浦大道方向逃跑。然后刘昊平将盗窃罗启琪的摩托车骑到浦北县张黄镇世聪广场处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保,所得250元赃款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追缴发还失主罗启琪。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4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昊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昊平犯盗窃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昊平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昊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