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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忠福在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担任门卫期间,校区莫名被重庆工商学校接管,之后又莫名被江南职业学校接管回来并将刁忠福辞退。刁忠福一纸诉状将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该校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工资、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2009年8月20日,原告刁忠福到被告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担任校区门卫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9月,原告工作的校区被重庆工商学校接管,校区门口也挂上重庆工商学校的牌子,而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则整体搬迁到珞璜。托管期间,原告刁忠福的工资由重庆工商学校发放并接受重庆工商学校的管理。2012年6月,该校区又被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接管回来并重新挂上该校的牌子。2012年8月,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2012年10月10日,刁忠福向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工资、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该院以刁忠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遂诉至江津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发现本案因存在一个委托管理的特殊情况导致刁忠福的用人单位存在争议,被告也因此态度较为强硬,认为刁忠福绝大部分时间是在为重庆工商学校工作,因此不该由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审判长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刁忠福最初到该校区工作是与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建立了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虽然该校区被重庆工商学校接管,刁忠福表面看似在为重庆工商学校工作,但实际属于非因其本人原因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情形,真正的用工主体仍然是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抓住这一关键理据后,审判长从法理、证据及情理等多角度给被告做思想工作,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说服被告当庭调解支付了原告包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6000 元。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之后握手言和,圆满地化解了这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