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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辖地一裁三审 宜阳法院异地调结
发布时间:2013-03-20 10:11:04


     本网讯(通讯员 丁战芳 梁连杰)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民刘晨光(化名)从宜阳县法院领回了原来所在工厂给他的8万元经济补偿款,感叹他的这起劳动争议官司历时3年,在辖地1次仲裁3次审理无果,最后在宜阳县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终于有了圆满的结局。

    1998年,家住洛阳市涧西区的刘晨光,受聘到洛阳某建机厂工作。2007年11月30日,刘晨光与某建机厂签订了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到两年后的同日终止,某建机厂给刘晨光缴纳了社会保险。2009年10月10日,建机厂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下发《通告》,其中第四条规定:“凡不服从工作安排停工者,视为自动弃岗,部门按程序移交企管部,按照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发放生活费。”3日后,厂里又作出《关于部门移交职工学习及复工事宜的通知》,规定“通过组织学习,有复工意愿的人员,按程序申请复工,工资待遇正常执行;对于仍不愿意复工者,每月发放600元,保险待遇维持不变,不参加年度考核。”刘晨光参加了这次学习。10月22日,建机厂以刘晨光始终未提交手续完备的复工申请为由,作出决定:“从2009年10月22日起,将刘晨光调入人事部服务中心;从2009年10月1日起,刘晨光按每月600元的工资标准发放,其保险待遇维持不变,不参加年度考核。”建机厂将此通知送达刘晨光后,刘晨光于当日即到人事部服务中心报到。

    2010年2月5日上午,建机厂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刘晨光在老厂区会议室谈话,刘晨光被告知当日起到二分厂上班,并制作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从即日起安排刘晨光先暂回二分厂上班,并负责对其考勤,工资仍由企管部发放,待过了春节上班后,再作进一步处理。”但建机厂没有给刘晨光出具正式通知和办理移交手续。期间,刘晨光曾因劳动纠纷与厂方多次发生冲突,并因行为过激,先后3次被行政拘留。2010年3月31日,建机厂以刘晨光连续旷工达25天,违反厂规厂纪为由,发文对刘晨光作出除名处理,终止刘晨光与洛阳某建机厂的劳动关系。

    刘晨光收到除名决定后,向辖地的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建机厂对他的除名决定,没有得到支持。刘晨光不服仲裁裁决,把洛阳某建机厂告上了洛阳市高新区法院,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给原告的除名决定无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3、判令被告补发自调整原告工作岗位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工资6323.96元;4、判令被告补发自除名决定下发之日至起诉之日应为原告承担的社会保险3445.18元。

    洛阳高新区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2011年4月6日作出了支持刘晨光诉讼请求、撤销某建机厂对刘晨光的除名决定的一审判决。但被告某建机厂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院。2011年11月29日,洛阳市中院经审理后裁定发回高新区法院重审。但由于种种原因,高新区法院不便重新审理,申请异地管辖。2012年8月3日,洛阳中院指定宜阳县法院管辖,审理此案。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又历时3年,当事人诉累和诉讼资源浪费都较大,争取尽力找到双方的共同点,尽快调解结案。经多次调解,最促使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洛阳某建机厂一次性给原告刘晨光各项经济补偿及其他费用8万元,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2010年3月31日起自愿解除;原告刘晨光的档案材料及手续,由被告洛阳某建机厂配合原告刘晨光按规定移交至相关部门;至此,双方就该劳动争议的一切事宜互不追究。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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