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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打伤主管被公司“炒鱿鱼”获赔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03-13 14:30:55


     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陈安)   因工伤要求公司赔偿,一言不合出手打了主管竟被炒了鱿鱼,男子不服。3月11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林林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明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2007年3月,原告李明到被告林林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6月,李明在公司内搬运货物时扭伤腰,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2012年7月,原告找到财务主管赵玲要求报销医疗费,商谈中,赵玲言语过激,李明认为赵玲有意刁难,便抓起办公桌上的装订机砸向赵玲,致使赵玲额头受伤。不久后,公司通知李明不要上班,等待公司处罚。后来,李明就收到了公司加盖办公室印章下发的开除通知书。李明认为,公司不能因为此事而开除自己,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严重侵犯其个人利益,不服公司决定,遂向崇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误工工资。崇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被告作出的开除决定,不支持原告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工伤假期工资、停工到开除通知前生活补助等共计800余元。李明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明在工作中扭伤腰后,因报销医疗费之事用装订机将财务主管砸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被告公司制定的《员工须知》制度,由于原告李明事后在派出所协调下自愿赔偿了受害者医疗费,应视认错态度较好。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该公司《员工须知》规定,采用通知书和加盖办公室印章的方式对原告作出开除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决定书,加盖单位(法人)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被告对原告作出开除决定,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其开除原告决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程序、形式均不合法,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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