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油耗子”偷油的盗窃案件。法院以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黎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曾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被告人黎东、曾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l2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黎东(化名)提出并邀约被告人曾强(化名)盗窃货车油箱内的柴油,被告人曾强表示同意。被告人曾强准备了抽油管子、油泵、撬车棍等作案工具,在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强驾驶其租赁的白色无牌照长安车载着被告人黎东从长寿出发往垫江老公路方向行驶,在重庆市长寿区的云台镇、垫江县的澄溪镇、太平镇、桂溪镇等地,盗走被告人被害人李某等七人停靠在公路边货车内的柴油共计500升。当二被告人在垫江县桂溪镇春花安置点行窃时被人发现,遂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等得知其货车内柴油被盗,便追赶至垫江县桂溪镇牡丹源收费站询问,得知一辆无牌照的长安车几分钟前驶上高速路往重庆方向逃窜。并遇郑某、廖某驾驶的宝马车途经该收费站上高速路,遂乘坐该宝马车在高速路追捕被告人黎东、曾强。在长寿云台附近,李某等人发现逃跑的长安车时,示意停车,被告人黎东、曾强不但不停车,反而在高速公路上急速逆向行驶,并在高速公路上采取用喷油、丢桶等危险方法阻止追捕,行至长寿湖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km+800m处,被告人黎东因操作不当将其驾驶的长安车撞向高速公路中间防护栏,二被告人在下车逃跑中,被李某等人抓获并交民警处置。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七大队现场勘查,被告人黎东、曾强造成W波形防撞栏板损失1延米,油污面积为200平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东、 曾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东、曾强为阻止追捕,在高速公路上采用逆向行驶、喷油、丢桶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黎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黎东、曾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东、曾强既犯盗窃罪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