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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跑新娘另嫁他人 未婚夫索回彩礼钱
发布时间:2013-03-04 15:36:39


     本网讯(邵鑫)   2013年1月,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调解结果被告王英父女共同返还原告朱讯彩礼现金3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英与朱讯本是同村人,由于朱讯常年在外打工至今仍是单身,朱讯父母就托人在老家帮忙寻门亲事。2011年2月,经媒人介绍,原告朱讯和王英认识,见面后双方都表示很满意,并于同年4月4日按习俗由媒人经手给付王英家彩礼现金3600元,并由朱讯带王英到城里购置了一些衣服。订婚后王英表示在家也没有收入,希望与朱讯一起外出打工等年底又回家来办喜事,朱家同意了。谁料外出仅仅两个月王英就“失踪”了,后来几经周折多番打听下才知道原来王英从打工的地方回家后,又经别人介绍已另嫁他人了。2012年底,朱讯找到王英家后,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但王英家拒不承认有过订婚这回事也没有受过朱家任何钱。无奈之下朱讯找到法庭希望得到解决。

    到庭后,承办法官通过对原告的询问及证人的证言,对被告方释理释法,讲明利害关系,表明这笔钱既然是因婚姻关系才支付的就因算作彩礼钱,然而现在双方没有结为夫妻,就理因退还。经过一系列的工作沟通,被告王英家返还了彩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第一项(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朱讯按习俗给付被告方彩礼现金3600元,现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实际等同于解除婚约,原告朱讯要求返还该彩礼,应当予以支持。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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