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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为还赌债私配租车行钥匙盗车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04 14:08:18
本网讯(李媛洁)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车也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的代步工具,租车行的生意也随之日益红火起来,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对租车行里正红火热销的小车打起了犯罪意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蔡恒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义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蔡恒因为欠下高利贷赌债无钱还,遂产生偷租车车行的车出卖的想法,就打起租车行的主意,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王义山先租车,然后偷配该车的钥匙和遥控器,再另寻机会偷车。2011年7月24日,被告人蔡恒到钦州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了一辆北京现代小汽车。被告人蔡恒将想法与被告人王义山商量后,被告人王义山借给蔡恒100元用于配车辆的钥匙和遥控器。后被告人蔡恒联系他人私下配了该车的钥匙和遥控器。2011年10月1日至8日,蔡、王二人多次去车行守候伺机盗窃该车未果。2011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蔡恒独自一个人去到车行外将该车盗走。他们还来不及销赃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归还失主。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轿车价值人民币787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恒、王义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恒、王义山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蔡恒提出盗窃轿车的犯意,王义山明知蔡恒借钱是为了准备作案工具仍然借钱给蔡恒配车钥匙和遥控器,并商量好盗得轿车出卖后怎么分赃,两被告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两被告人多次去蹲点守候,伺机盗窃轿车,虽轿车的盗得最后是由被告人蔡恒一个人实施,被告人王义山没有亲自动手盗窃轿车,但被告人王义山在犯罪预备时积极参与,最后并没能阻止犯罪后果的发生,被告人王义山对该犯罪后果发生是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应认定两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被盗的轿车已经实质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本案属于犯罪既遂,两被告人应对该犯罪既遂的后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蔡恒首先提出犯意,选定作案目标后,配了车钥匙和遥控器,并亲自动手盗窃轿车,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义山明知被告人蔡恒要盗窃轿车,仍借钱给被告人蔡恒配车钥匙和遥控器,并且多次和被告人蔡恒一起去蹲点守候,伺机盗窃轿车,但最后被告人没有亲自动手盗窃轿车,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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