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1990年10月初出生的被告人黎明贝玩笑开的可够大了,一个堂堂的“90后”小伙子,竟然会将老人家停放在一楼通道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蓝色申铃牌助力车偷走,并将车骑回家自用。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被告人黎明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1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黎明贝窜至贵港市凤凰街一居民楼内盗窃被害人兰漫亭老人家停放在该楼一楼通道内的一辆助力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将车骑回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的农村家中自用。2012年11月17日,被告人黎明贝在其村边小店内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的助力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兰漫亭老人家。另查明,被告人黎明贝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6日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明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发票、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兰漫亭老人家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黎明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明贝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明贝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被告人黎明贝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