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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一女子以住宿为幌盗窃宾馆电脑彩电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08 13:37:22


     本网讯(葛春兰)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菊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许菊花,女,30岁,湖南省永顺县人。2012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许菊花按“狗仔”(真名不详、在逃)的吩咐,来到丰城市河洲街办105国道旁的穆光宾馆登记了312号房间,当晚8时许,“狗仔”进入312号房间,将房内的电脑主机配件拆下。2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许菊花同“狗仔”相互配合,将电脑主机配件及液晶显示屏偷出宾馆。当“狗仔”将一台长虹牌21寸液晶彩色电视机搬至一楼时,被失主李发刚发现,“狗仔”便将电视机弃于现场逃走。经鉴定,电脑主机及液晶显示屏价值2400元,长虹牌21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价值1800元。

    2012年8月27日早上6时许,“狗仔”到丰城市新城区军华宾馆登记了V23号房间,上午,被告人许菊花来到V23号房间。被告人许菊花同“狗仔”先后将房内的电脑主机、三星牌17寸液晶显示屏偷出,28日晚上3时40分钟许,被告人许菊花又将创维牌26寸液晶彩电偷出宾馆。经鉴定,电脑主机、三星牌17寸液晶显示屏价值人民币1400元,创维牌26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价值 1839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菊花目无国法,伙同他人采取住宿的方法,秘密窃取宾馆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在阳光宾馆盗窃液晶彩电时,由于失主及时发现,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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