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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入室盗窃不足30元换来八月徒刑
发布时间:2013-03-08 08:33:38
本网讯(谷原忠)
因盗窃后判刑出狱后,仍然操旧业,结果入室盗窃不足30元,是小偷小摸行为也是处犯刑法?2013年3月7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入室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正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陈正明(化名)系虎林市人,无职业,2009年10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30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被告人陈正明不思悔改,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无正当职业。2012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正明窜至虎林市虎林镇西岗街道被害人郎庆刚(化名)家院内,将房屋窗户纱窗撕掉后入室盗窃,窃取现金29元。失窃后,因被害人郎庆刚发现及时,当即报案而案发。同日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告人陈正明自认为是小偷小摸行为,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但当公安机关拿出《刑法修正案(八)》后,被告人恍然大悟,顿时痛哭起来,后悔自己当初犯下的错,并自愿认罪。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正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其2009年10月因盗窃被收容教养,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其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仅半年又再次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由于其能够当庭认罪,故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鉴于上述犯罪情节,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被处被告人陈正明有期徒刑八个月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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