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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次劳教不悔改 三个月内八次盗窃领刑
发布时间:2013-03-12 10:19:52


     本网讯(康宽梁)   家住江西省万安县八零后农民葛远永不务正业,因盗窃先后被劳教三次,解除劳教后继续以盗窃为业,短短三个月之内入室盗窃八次。日前,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葛远永犯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葛远永早在2003年4月就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解除劳教后不思悔改,2007年11月、2010年12月又因盗窃被两次劳动教养。2012年葛远永劳教结束,刚从劳教所出来就故伎重演,继续从事盗窃行当。

    经法院查明,2012年6月至8月,被告人葛远永在万安县城采取溜门入户的手段,实施盗窃8次,盗得现金及财物共计人民币3563元。案发后,已追缴被告人葛远永赃款1300元及部分赃物。

   万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葛远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葛远永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缴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1次盗窃未遂,对该次盗窃依法可以按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葛远永以前有劣迹,且是入室盗窃,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在对被告人葛远永量刑时选择较小幅度的从重处罚。据此,万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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