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为筹毒资频频盗窃电瓶领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3-03-12 13:47:33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庾春明)   1988年出生的李鹏云,年轻却不学好,沾染上吸食毒品恶习。为购买毒品,他不惜铤而走险,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作案四次,盗窃他人电瓶变卖,以购买毒品吸食。2013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鹏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10月5日晚上,李鹏云窜到全州县民北巷一办公室大院内,盗走唐林林电动车上价值360元的2个立马牌电瓶(已追缴并发还失主)。同月6日晚上,李鹏云窜到全州镇农械厂3单元楼下,盗走李其电动车上价值800元的4个天能牌电瓶(已追缴并发还失主)。同月12日22时许,李鹏云窜到全州镇朝京南路一家杂物房内,盗走唐永电动车上价值480元的4个电瓶(已追缴并发还失主)。同月15日23时许,李鹏云在全州镇一家药房门口前,准备盗窃王敏的雅迪牌电动三轮车上价值800元的电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李鹏云将盗窃来的电瓶销售给一个残疾人开的废品收购店,得到的钱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鹏云为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