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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团伙疯狂作案 扰民侵财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3-13 09:16:25


     本网讯(赖丽蔚)   2013年3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多人入户盗窃的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松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勇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赵刚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兵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5000元。

    2012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松、陈勇、李明、赵刚、王兵先后在吉州区益民路、康居帝景湾,星港澳园等十七个住宅小区采取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松盗窃作案11次,赃款赃物折值共计币70695元,被告人陈勇盗窃作案7次,赃款赃物折值共计币43670元,被告人李明盗窃作案7次,赃款赃物折值共计币39410元,被告人赵刚盗窃作案7次,赃款赃物折值共计币26170元,被告人王兵盗窃作案2次,赃款赃物折值共计币24000元。破案后,被告人李明、赵刚各退赃款10000元,被告人王兵退赃款12000元。被告人陈勇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张松、赵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勇、李明、赵刚、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松、赵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赵刚、王兵退回了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流窜、频繁作案,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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