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80后”盗窃价值800元花生 领刑8个月罚金一千
发布时间:2013-03-13 15:19:51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庾春明)
“80后”王明明于2011年2月因盗窃被判入狱,同年7月被释犯。但其出狱后不思悔改,事先踩点后在村里盗窃邻居价值800多元的花生。2013年3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王明明退赔失主王顺生经济损失款人民币八百二十五元。
2012年9月22日晚上12时许, 王明明到事先踩好点的同村王顺生家,采取撬开门锁的方式,将王顺生家二楼楼顶杂物间内的四包重150斤、价值825元的花生盗走。第二天早上, 王明明搭乘犁田机到全州县石塘镇,将所盗得的花生卖掉。11月25日,公安机关将王明明抓获归案。赃款分文未退。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明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