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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趁无人之机偷水牛被判刑并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3-14 09:42:36
本网讯(陈雪梅 黄君玉)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偷水牛的中年男子作出一审判决:李振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当李振中接过判决书时,泪流满面,悔恨不已。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振中窜到平南县镇隆镇石岭村中兴屯石桥的古秀冲山岭,乘四周无人之机,盗走了被害人蒙某缚着放牧的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母水牛一头。后李振中将盗得的母水牛拉到桂平市木乐镇牛行兜卖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平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振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振中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振中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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