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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男子初次盗窃获缓刑 不悔改再盗窃入狱
发布时间:2013-03-14 14:22:36
本网讯(通讯员 廖涛)
男子刚年满十八便去偷盗,后法院审理认为其系初犯,认罪态度比较好,因此判处缓刑,谁知男子并未从此吸取教训,在缓刑期内再次伸手盗窃。3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撤销法院对被告人万军犯盗窃罪所宣告的缓刑二年部分,以被告人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0年11月11日,刚年满18岁的万军伙同他人在南昌市盗窃摩托车,在偷盗得手后将摩托车推走的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万军庭审时自愿认罪,赃物被追缴并归还了失主,且犯罪时刚满18岁,系初犯,有悔过表现,因此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判处缓刑后,万军并没有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诚心悔过,而是沉寂一段时间后,在缓刑期内,再次故技重施,实施盗窃。2012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万军伙同“刚子”(身份不详、无法查找)来到本市某学院校内一教学楼旁,由“刚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价值1400元人民币)的地锁剪断并接通电源线,而后由被告人万军将盗得的电动车骑出校园至一小巷,将电动车交给“刚子”处理。 当日15时许,被告人万军与“刚子”再次来到某学院内盗窃电动车时,被学校保安发现,被告人万军被抓获,“刚子”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军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万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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