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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盗窃铜芯电缆线自首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3-15 14:34:01
本网讯(王明新)
男子劳晖敏、黄强山、罗晖官在安装公司光纤时,发现电缆不通电,便心生盗窃邪念,三人三次盗窃公司铜芯电缆160余米,销赃后三人共同分赃。2013年3月14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11月的一天,被告人劳晖敏、黄强山、罗晖官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安公寓附近安装移动公司光纤时,发现一条铜芯电缆线不通电(未打开开关),三被告人便商量盗窃该电缆线,用美工刀、夹钳剪断电缆线40米(价值人民币l920元),把电缆线拿到租住处,取出铜线拿到隆林各族自治县红染小区里的一家废旧回收店销赃,获款人民币1000元;又于2012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劳晖敏、黄强山、罗晖官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三楼走廊维护移动公司的线路时,发现一条铜芯电缆线不通电,三被告人便商量盗窃该电缆线,并使用相同方式剪断电缆线61米(价值人民币2928元),取出铜线后拿到同一家废旧回收店销赃,获款人民币1200元;三人再于同年12月的一天下午,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厂公司住宿楼楼顶维护移动公司的线路时,发现从水厂公司宿舍楼楼顶至人民会场楼顶有一条铜芯电缆线不通电,三被告人便商量盗窃该电缆线,并使用相同方式盗窃了60.9米(价值人民币2923元)后拿到同一家废旧回收店销赃,获款人民币900元。上述所获赃款三被告人共同分赃。 另查明,被告人劳晖敏、黄强山、罗晖官于2012年12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劳晖敏、黄强山、罗晖官家属已共同赔偿被盗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劳晖敏、黄强山、罗晖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被告人劳晖敏、黄强山、罗晖官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亲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和退缴所获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三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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