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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行不义必自毙 少年多次行窃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3-03-20 08:55:28


     本网讯(毛亚丙)   正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不义之财,取得必危,这是千古警示。一少年结伙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终落法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杨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2年4月14日,被告人杨兴伙同杨小新、林小实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百家福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小梅的一辆银灰色本田牌女式助力车盗走,折合人民币2655元。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助力车已于同年7月23日发还被害人小梅。

  同年4月15日,被告人杨兴伙同杨小新、林小实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学附近的一个小区,将被害人小辉的一辆丰田牌90CC女式助力车盗走,折合人民币3128元。

  同年5月5日,被告人杨兴伙同杨小新、林小实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加油站,将被害人小亘的一辆光阳牌KK125-2L男式摩托车盗走,折合人民币900元。被告人杨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杨兴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兴的法定代理人代其退赔被害人小辉、小亘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2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兴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但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通过其家属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杨兴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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