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岑丽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农民王天曾因盗窃被判刑,但其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行窃,2013年3月18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7月8日15时许,王天与潘童(在逃)窜到那坡县城厢镇镇玉街那坡县总工会办公楼一楼通道内,将赵元停放的一辆豪爵牌黑色弯梁摩托车盗走,由于害怕公安机关打击,王天与潘童于2012年7月12日在将车退还给赵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004元。2012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王天与潘童窜到那坡县城厢镇双拥路黄霞经营的收购站内,潘童用自带钥匙试图打开大门得逞后,两人将店里的9袋干八角花盗走并意图拉到云南省富宁县销赃,途中被被公安民警截获。经鉴定,被盗的9袋干八角花价值2885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王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潘童窃取他人合法财物,盗窃价值达88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王天因盗窃曾于2002年6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属累犯,应从严惩处。王天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已退还给失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