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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三月盗窃十起 获刑九年悔恨终生
发布时间:2013-03-21 09:14:49
本网讯(廖毅)
“90后”的孩子在人们眼中应当是身在校园求学的美好时光,但被告人杨辉林却早已辍学在家、无所事事,在其所结交的不良朋友影响下,三个月内伙同他人疯狂盗窃十起,盗得二轮摩托车十四辆、助力车二辆,价值共计人民币63320元。2013年3月20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当被告人杨辉林听到判决结果时,流下了极度悔恨的眼泪。
2012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辉林分别伙同赵华东(另案处理)、“大眼鱼”(绰号,另案处理)、张晓晋(另案处理)、孙飞(另案处理)、王德福(已判刑)、林德(另案处理)、“麻韭菜”(绰号,另案处理)、王国峰(已判刑)从临桂县窜到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连续盗窃作案十起,盗得二轮摩托车十四辆、助力车二辆,价值共计人民币63320元。2012年6月9日,被告人杨辉林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杨辉林被抓获后,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7起犯罪事实。案发后,石德富被盗的钱江牌摩托车、谭政财被盗的轻骑牌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杨辉林家庭困难,母亲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人杨辉林在校无心学习,成绩较差,只读到小学四年级就辍学回家;被告人杨辉林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往,不从父亲管教,平时有小偷小摸劣迹,邻居关系紧张,经常与村里的不良人员交往。由于被告人杨辉林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低,好逸恶劳,结交不良朋友,致使其走向了犯罪道路。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杨辉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并且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3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辉林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辉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多起盗窃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辉林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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