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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处理的三项原则
作者:庄玉彬 吕建伟   发布时间:2013-03-21 09:34:46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强制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案件。近几年随着依法治国形势的发展要求,我国公民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公正、办案效率要求越来越高。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越来越多,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案件执行内容呈多样化,比如有的案件,执行标的很少,案件也不复杂,但在执行过程中,却经常出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矛盾激化,被执行人与法院工作人员产生抵触情绪,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经传票合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拒不到庭,给法院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同时,在经济上给各级政府部门造成很大的损失。为消除上述隐患,把好非诉执行案件合法审查关,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对非诉执行案件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执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的审查原则

    1、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应具有下列几项:(一)强制执行申请书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注明日期;(二)据以执行的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五)被执行人的地址、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地点和证明财产状况;(五)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六)行政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的回执;(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七项内容审查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受理:(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  

    (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在此后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届满;(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五)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申请人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可执行内容;(九)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十)被执行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十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对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对前述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实践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裁定不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三)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四)明显滥用职权的;(五)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六)其他明显违法的。

    二、执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原则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执行条件的执行申请,应当制定执行方案,并在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在执行公务时,执行人员要按规定着装,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讲究执行技巧与艺术。

    三、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后,责令其自动履行,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义务,要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对确有实际困难、不知法、不懂法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力求案件顺利执行,以求社会稳定,不激化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避免当事人双方与法院发生冲突,做到执行一个案件,达到宣传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使行政机关和公民的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观念得到进一步的增强,体现人民法院执法公正、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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