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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避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作者:王金锋 余新英   发布时间:2013-03-25 11:21:59


    【正文】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和挑战,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在民事审判一线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伴随着民事审判改的不断深化,我们发现一个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在不断提高,审判程序逐步完善,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确相对增加。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很多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均与案件当事人发生过冲突,而每一次的冲突又常常使我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继续在此案件中扮演理性法官角色。冲突升级是办案法官一腔委屈,而当事人也同样感觉受到了不公平而气愤难平。此刻办案法官可能会找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则要求另换办案人,这种对立局面是理性法官不愿见到的,也是想竭力回避的,因为不管出于何原因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无益的,激烈的冲突无疑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为什么处于中立才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发生冲突呢?为什么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与权益争夺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呢?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原因到底出在哪里呢?是法官经验不足?办案作风不扎实?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方法欠妥?还是当事人无理取闹……?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本人试分析个中产生的原因并寻找一些解决方法。

  一、发生的冲突的原因

  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是为自已的权益在进行诉讼,他们所关心的是诉讼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占了上风。而法官所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证据进行补充。一般情况下,不同的角度不一定必然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不理解,以为自己讲的就是事实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文化程序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差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尤其是证据规则实施以来,当事人认为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充证据是在人为地设立障碍,冲突由此而起。法官应该是原则性比较强,依程序法办案信念比较坚定,他们坚守着不与当事人单独见面的信条,面对有些期盼着在开庭前向法官倾诉的当事人,这样的法官就已经在当事人心中的价值天平上打了折扣,如果在庭审中法官再要求他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陈述事实,不让他过多的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他就很容易把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转嫁到法官的身上,猜测是对方当事人与法官有特殊关系,于是冲突便函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有些当事人不知诉讼为何物,他们急于想知道打官司的程序和自己的输赢结果,他们首先就是求助办案法官,而办案法官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尤其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作详细的解答,如果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到位或行使释明权不准确,冲突便不可避免。

  2、性格的差异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又一个原因。每个人都有其自己的个性特点,当事人也好,法官也罢,都不例外。法官的个性特点与他个人的办案风格密切相关,一名法官一般以其相对成型的办案风格面对一个个个性鲜明的当事人。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进行司法活动,法官很难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树立崇高的形象,一个对法官不存敬意之心的当事人很容易将法官办案的个性特点与其身边的熟人的个性特点作对比,于是一些性格特殊的当事人不能适应法官的办案个性,由此很容易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

  3、价值观、理念的不同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还交织着情与法、法与德的碰撞,民事审判法官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阐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风尚,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某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一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在当事人一方则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与自已的矛盾,看自己不顺眼,转而当事人便把负面情绪投向办案法官。

  二、避免冲突的对策

  1、耐心倾听。民事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总感到有满肚子的话要向他人倾诉,法官就是他们认为最好的倾诉对象,如果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表现出不屑一顾或者仅仅从审判制度上理解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而不愿接受当事人的倾诉,马上就会招致当事人的反感。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基层法官都应该向先进法官宋鱼水、金桂兰、陈燕萍学心,耐心倾听,首要是法官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平静、祥和、专注地面对倾诉者,不可漫不经心或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倾诉,同时更不要先入为主或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而变化。

  2、耐心解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千差万别,参差不齐,他们有太多的疑问需要得到解答,而这些问题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他们在进行诉讼时就自然要向法官请教,也急于想知道自己的官司结果。而对当事人的提问,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解释。通过法官的法律释明,能有效的消除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误会。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相对比较落后,有一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还不理解,他们把法院主持下的程序性要求认为是法官对他们的苛求,同时这些人又缺乏权利意识,所以如果不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很容易发生法官与当事人的冲突。所以法官释明到位,一些潜在的冲突就可以避免。

  3、耐心调解。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来说,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同时作为制度的设置也必须适应社会现实,作为钝化民事纠纷和能够润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手段,应当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诉讼中调解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纷争的好方法,是法院贴近社会的好途径,是法官亲民,近民的好渠道。也能有效地协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样做就能有效消除由于角度不同、性格差异、价值观的不同所造成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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