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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丰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首例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3-04-16 13:43:31
本网讯(强华)
2013年4月10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大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今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新的司法解释发布后,宜丰县首个依此标准宣判的盗窃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上午,在宜丰县一商务酒店足浴中心员工宿舍内,被告人姚大千趁同宿舍的被害人刘某不在,将其放在床上的一块镶金翡翠玉盗走,放在休息室后外出逛街。被告人姚大千于当晚将所盗的玉归还给了被害人刘某。经鉴定,被盗玉价值1.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大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姚大千主动将赃物归还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又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原有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姚大千盗窃数额巨大,其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新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进行了修订,将数额巨大的入罪数额调整为三万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宜丰法院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姚大千盗窃案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大千当庭表示不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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