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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后未留遗嘱 房产问题难了子女
发布时间:2013-04-16 15:29:19


     本网讯(通讯员 蒋峰 雷娜)   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房屋由被告张丰西继承40%的份额,剩余60%部分由原告张田君、张林燕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被继承人张国文与妻子邵金荣生前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本案原告张田君、张林燕和被告张丰西。张国文夫妇自1990年9月起租住桂林市市直机关房管所直管公有住宅房屋,被告张丰西及其妻子、女儿跟随张国文夫妇一起生活。1992年12月9日,邵金荣因病去世。1993年,桂林市市直机关房管所向张国文出售房屋的部分产权,张国文于同年8月24日按房改标准价格预缴纳了购买部分产权购房款8420元。1995年3月3日,张国文去世。因购买部分产权的价款为8973.97元,桂林市市直机关房管所于1995年12月9日以通知“张国文住户”的名义发出交款通知。被告张丰西以张国文的名义于1995年12月20日缴纳了购房款553.97元及利息33.45元。1996年10日29日,被告张丰西以“张国文”名义作为乙方(买方)与桂林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甲方(卖方)签订了一份《直管公有住房买卖协议》。按照买卖协议以及桂林市市直机关房管所发给“张国文住户”的两次购房交款通知及一次领证通知,被告张丰西以张国文名义分别于1996年9月4日缴纳购房款13031.03元、于1996年10月29日缴纳工本登记费73.10元及房屋维修基金210元。尔后,被告张丰西分别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2年10月,两原告与被告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产权的65%份额。被告张丰西应诉后称,本案争议的房屋不是父母的遗产。该房改房是父亲同意被告以父亲的名义购买的。两原告诉称原被告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与事实法律相悖。被告自出生起一直都跟随父母亲一起生活,父母亲年老后亦都是由被告及妻子在照顾,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张国文系所居住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其于1993年8月参加房改,按标准价购买了房屋部分产权,并于8月24日缴纳购房款8420元。张国文的子女并不符合参与房改购买该房的主体资格。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允许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后将部分产权转化为全产权。因张国文于1995年3月3日去世,售房单位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同意继续以“张国文户”签订《直管公有住房买卖协议》,该协议的购房主体仍然是张国文而非其子女。被告张丰西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原告放弃继续以父亲名义购买该公有住房的全部产权,故张丰西交纳剩余购房款及利息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继续代父亲缴纳剩余购房款的行为,而非其本人的购房行为。故被告张丰西主张讼争房产非张国文遗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被继承人张国文生前无遗嘱,其配偶、父母已先于其去世,故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原告张田君、张林燕和被告张丰西继承。由于被告张丰西与被继承人张国文夫妇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本案涉讼房屋的剩余购房款等相关费用亦是由被告张丰西以“张国文”名义缴纳,可认定被告对本案涉讼房屋完全产权的最终实际取得做出了较大贡献,故酌情判定诉争房产的分配比例为被告张丰西占有40%,剩余60%部分由原告张田君、张林燕各占二分之一。因两原告在庭审后明确表示不对本案讼争房屋进行析产,故法院仅对继承份额予以确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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