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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文明冲突下法院文化建设应注重本土化
作者:刘凯升   发布时间:2013-04-18 10:06:53


    纵观大国崛起,无不是文化思想首先崛起,古今中外莫不如是。例如西汉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资产阶级大革命前期欧洲的文艺复兴。中国要实现中国梦以及中华民族的复兴也离不开文化的先行复兴。法院文化建设理应为文化思想的崛起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 。当前法院文化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其身后的文化背景和大环境却是东西文明的相互冲突,在这一进程中应注重本土化。

    西学东渐100多年的过程中,法院这个舶来品在已经在中国生根发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如今的新一届政府及最高法、最高检的首长都具有法学科班的功底,相信在他们的领导下,法治的梦想能有一个质的实现过程,但是这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因为改革意味着对过去秩序的重建。在秩序重建的过程中至少有三种文化在激烈的相互作用并冲突,一部分旧的封建糟粕文化残留不死,外来的西方文化强势进攻并试图占领国民的大脑,而党提出的先进性文化之现实实践与党的预期要求之间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这三种文化归根到底其实还是东方的文明与西方的文明的冲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明与基督教文明 的冲突,反映在法院文化建设上就是中国的本土化文明与西方的资本主义文明相碰撞的过程。在这样背景之开展法院文化建设,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和注意。

    一是要向古典“士大夫”的本土精神取经。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一个人必须拥有明确的文化基因与价值取向,这是每个人安身立命的精神支柱,一旦缺失,其苦痛将远甚于物质匮乏的折磨。而在物质匮乏的封建时代,“士大夫”的精神却是幸福的。“士大夫”高风亮节、忍辱负重、为民请命,属于社会的精英群体。“士大夫”讲究“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士大夫”崇尚“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士大夫”信仰“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1000年前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写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一直成为“士大夫”的座右铭。780年前文天祥喊出的“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挺直了“士大夫”的脊梁。法院文化的建设应该把“士大夫”的精神遗志融入法官的人格品行之中,因为法官不仅仅是饱读诗书的硕士博士,更重要的是所从事的职业是人世间非一般的行业,“他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到上帝的袍服。”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仅需要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也应当具备“身无分文、心忧天下”读书人的博大情怀。一种优秀的法院文化,应当多一些“士大夫”法官。

    二是要突出党的历史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博登海默说过:“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而90多年的共产党历史沉淀下来的“延安精神”、“井冈山精神”牢固树立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司法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就是群众路线、事实就是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的另一种提法。如果我们抛开党的历史文化来搞法院文化建设,也就不能理解党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突出党的历史文化,对法院文化建设百利而无一害。

    三是要警惕并抵挡住西方外来“和平演变”文化的进攻。最近多年以来法院新招录进来的通过司法考试、拥有较高学历、甚至是名牌大学科班出身的法官们,在大学校园里耳濡目染孟德斯鸠、洛克、杰弗逊、罗尔斯等西方经典名家著作,大谈特谈西方的民主、开口闭口就是美国的人权,往往对西方的“三权分立”、“民主政权”、“多党轮流执政”情有独钟。而在中国,稳定是压倒一切性的力量,上述不符合中国历史和国情的想法恐怕会把中国搞乱。“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三个至上”要求我们广大法官模范的遵守宪法,要把宪法摆在重要的位置。宪法序言里规定了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官作为公务员,更应当模范遵守宪法。中国当代的民主有中国自身的特色,是当代历史的选择。一味在中国本土环境强调西方的民主不符合中国的实际,企图把西方的民主全盘引入中国的想法肯定会在实践中流产并造成中国社会的动荡。作为法院的法官,应当积极抵制这种错误的思想。进行法院文化建设,不能让西方带有和平演变的基督教文明渗透到法院法官头脑之中。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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