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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原许可可否恢复?
作者:洪和木   发布时间:2013-05-02 11:34:33


    【案情】

    达盛公司常年经营盐制品的运销,2011年4月5日,该公司从山东某盐业公司购买一批工业用盐110吨,结果在江西境内被盐业主管部门查获,该盐业主管部门以达盛公司未经省盐业公司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购买工业盐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作出没收盐制品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工商管理部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吊销了达盛公司的营业执照。达盛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以达盛公司经营工业用盐的行为并不违法,两被告的处罚无事实根据为由判决撤销两被告的处罚决定。

    判决生效后,达盛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重新颁发被吊销的营业执照,遭到拒绝。达盛公司又以工商管理部门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达盛公司的营业执照效力是否自动恢复?对此问题的理解,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恢复,因为否定之否定对于肯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自动恢复,是否可以恢复,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销,剥夺行政许可权的根据已经不复存在,如果此时不能恢复行政许可,则对于被撤销的吊销决定仍在生效,这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不能理解为自动恢复,而需要行政机关重新确认,当事人的许可权就可能出现失去法律保护的真空阶段。如果行政机关出于抵触情绪或其他不当的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就可能在长时期内失去法律保护。

    虽然,有的案件自动恢复行政许可可能是有风险的,因为有时吊销行政许可最终是有道理的,只是因事实认定或程序上的瑕疵吊销决定被撤销。但是按照正当程序原则,其在未经法定程序作出处理之前不可剥夺,在此期间应当推定有效。行政机关如果认为行政许可应当吊销,则应尽快组织重新调查,在取得充分的证据之后,再行依法吊销。何况本案达盛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自动恢复其营业执照的效力更无风险可言。

    综上,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达盛公司的营业执照效力应视为自动恢复,达盛公司无需再行起诉,法院可建议达盛公司撤回起诉,或在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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