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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五种关系 切实加强行政审判
作者:江西省鄱阳县法院院长 吴社保   发布时间:2013-07-30 15:51:1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群体性案件较为突出,行政审判工作任重道远,发展机遇前所未有,困难和挑战也前所未有。在新形势下行政审判要有新的作为,务必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依法审理案件与维护大局的关系

    行政审判是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有效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不少行政案件关系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以及社会稳定的大局。这就要求行政法官必须正确处理依法审理案件与维护大局的关系。在审判工作中,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严格依法办案,又要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既要保证个案处理的公正性,又要注意裁判的导向性,做到既严肃执法又善于执法,才能保证行政审判的正确方向,切实为改革开放、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正确处理监督制约与维护支持的关系

    行政诉讼既体现了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也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与维护支持,这是行政诉讼功能两个不可分割的重要方面。行政审判既要依法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秩序。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制约与维护支持的辩证关系,就要求我们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严格依法裁判,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该维护的维护,该纠正的纠正。同时,对于那些改革发展中方向正确、总体合法,但做法不够完备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应依据法律原则,认真平衡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从大处着眼,作出适当裁判,避免顾此失彼,片面极端。

    三是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是衡量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法律效果主要指通过裁判案件产生的法律上的结果和影响;社会效果主要指通过裁判案件在社会上产生的结果和影响。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但随着情势变化,有时死抠法律条文会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法官提高裁判水平和艺术,既严格依法,又审时度势,力争达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诉讼既关系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及时救济,又关系到对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依法维护和有效行使;既涉及到个案处理的公正,又涉及到案件处理的导向作用和辐射效应。法官必须坚持两个效果统一的原则,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既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和公正司法,又要充分考虑裁判的社会影响,尤其要注意统筹兼顾,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方案,实现行政审判效益的最大化。

    四是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党和国家的政策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指导,一般不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但是,由于改革开放时期社会的快速变动性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矛盾比较突出,决定了我们必须充分考虑政策的指导作用。新形势下,我们既要防止搞法律虚无主义,用政策代替法律;又要防止脱离政策指导机械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官要密切注意政策的调整和变化,把法律适用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在解释政策时,又要注意不能脱离或突破法律规定。在遇有政策与法规存在不协调时,应当尽量按照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加以解决,必要时应向有权机关进行请示。

    五是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委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和接受人大监督都是宪法规定的原则,二者共同的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争取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支持与监督。行政审判的经验证明,有许多困难和阻力仅靠法院自身是难以克服的,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条件,保证行政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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