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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同命同价”规定的解读
作者:赵庆勇 发布时间:2013-08-07 08:59: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法律解读:本条直观规定了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即俗称“同命同价”。笔者试就此发表自己的见解,期望对“同命同价”规定的司法实践运用有清晰正确的理解认识。 一、适用范围。 1、类型:适用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常见的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赔偿项目:仅仅适用于死亡赔偿金一个项目。 3、赔偿数额: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亡的有城镇居民的,其他死亡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就高不就低。 二、排除适用范围。 1、不适用于工伤工亡赔偿、国家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上述三种类型赔偿另有其他法律规定。 2、不适用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特别注意的是不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 三、现行规定不足之处。 1、仅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如何确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造成多人受伤或者同时造成多人伤亡的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多人受伤的情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对多人受伤的残疾赔偿金如何确定没有规定,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因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赔偿计算标准不同导致同一伤残等级但是赔偿数额相差过大,俗称”同伤不同价”情形的出现,引起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信仰缺失。 四、相关规定的完善。 城乡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服务、就业形势的差别化对待,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有了相当大的差距,极易引起社会不公的质疑。 一个制度有其存在的历史必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不再适应社会发展或者容易导致负面影响时,该制度应予修正或者废止。笔者认为,对一国国民都应当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最起码生命权、健康权同等同价。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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