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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因人身受到限制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8-07 09:47:34


    【案情】

    2012年12月10日,县公安局作出对牛某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牛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在拘留期间,牛某于2012年12月15日收到市公安局维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牛某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在拘留中没有提起诉讼。同年同月21日,县公安局对牛某释放后,遂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牛某的起诉期限有不同的观点。

    【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并不意味其不能提起诉讼,羁押机关有义务代被羁押的公民递交起诉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因此,牛某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收到行政复议决定的2012年12月15日起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以后,其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往往受到限制。尽管有规定羁押机关有义务代被羁押的公民递交起诉状,但是,一些羁押机关不按规定执行,被限制自由的行政相对人难以得到证据证明自己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提出过行政诉讼的请求。为了使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得到保护,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此,牛某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被释放之日的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为了保护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能够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起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根据该条的规定,牛某的起诉期限不应将其被拘留的时间计算在内。因此,牛某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被释放之日即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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