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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08-09 09:43:15


    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渐规范,村民委员会因参与民事、经济活动引发纠纷被起诉到法院以致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逐渐增多。而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以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笔者就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的难点及对策作粗浅探讨。

    一、执行难点

    (一)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以查找。现实中许多村委会在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法院很难查清村委会履行能力的大小,村委会的固有财产一般是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则是所在村民耐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一些必要的办公用品是村委会维持正常运转办公设施,这些财产法院又不宜执行。

    (二)村集体经济困难,无力偿付债务。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固守在土地上的绝大多数农民逐渐富裕起来的同时,也使不少地方的村集体经济从过去占绝对比重,到现在的逐年萎缩,同时由于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有些地方村集体既无企业也无副业,无任何收入来源,村级收入没有保障,基于这种情况,造成有心偿还无力履行的局面。

    (三)法院执行人员自身认识不清,经验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对村委会的职能特点认识不清,不能充分了解其身份特征,要么过分顾虑其权能作用,害怕行政干预,有消极畏难情绪;要么将其视为单纯的民事主体,执行观念“理想化”,方法简单,致使执行中产生新的矛盾,执行效果不好。二是不能正确处理法院与村委会的关系,一种观念认为法院工作离不开村委会的支持,执行中一味迁就,最终损害了法院和村委会的形象;另一种观念是职权主义思想严重,忽视社情、民情,情绪急躁,莽撞执行,使法院同村委会关系对立、僵化,增加自身工作阻力。

  二、解决的对策

    (一)严格执行程序,确保程序公正。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十分敏感,所以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尤为突出。一方面,要做到依法立案,按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对业已查明的可供执行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另一方面,对于拟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慎重考虑、严格审批、杜绝随意性。做好以上两点,能够使人民法院居于主动和主导地位,使申请人及村委会领导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力,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作为法院,应当坚决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村集体,在做思想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财产状况及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及时清结与分期履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相结合。提高执行艺术,采取灵活方法变通执行。

    (四)顾全大局,文明执法。鉴于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主体的特殊性,所采取的执行方式亦应有所不同,必须注重合理性与灵活性。避免给村委会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要为村委会排忧解难,防止顾此失彼,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五)注重协调沟通,争取支持配合。努力争取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积极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涉村执行案件的情况,要积极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向有关部门通报执行预案,以取得多方支持和配合。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扎实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加强对广大村干部的法制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让村干部从思想深处增强“三性”,一是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明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二是增强配合执行的主动性,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如实申报集体财产状况,想方设法履行义务;三是增强执行方式的灵活性,以点带面,让村干部了解执行方式的多样性,穷尽一切可行措施兑现法定义务。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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