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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再审案件调解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陆艳萍   发布时间:2013-08-14 14:08:05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和平、快捷解决纠纷的手段,越来越得到各界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调解纳入再审程序,使调解融入审判监督中。然而,民事再审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矛盾积怨深、对立情绪严重,致使再审调解难度比原审难度大,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本文拟对民事再审调解难点及对策做粗浅分析,以期与同行们探讨。

    一、民事再审调解难点

    (一)再审案件当事人矛盾积怨深,考验法官调解的突破口。再审案件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这些案件多数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这样的情形下,当事人的矛盾更深,对法院也存在更多的不满和误解,这给调解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法官需要寻找到好的突破口,对当事人进行说理,使当事人释放怨恨,愿意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以“上访”为尚方宝剑,考验法官的调解技能。再审案件的不少当事人有涉访记录,有的法院迫于当事人反复上访的压力,为缓解矛盾而不得已启动再审程序,上访人通过上访得到再审,便感觉自己能扭转局面,期望值提高,稍有不利于己的,便以“上访”要挟,而对方当事人却不想被再审颠覆原来的有利局面,也有可能效仿“上访”手段要挟,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在确保稳定的基础上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调解,真是考验法官的调解能力;

    (三)再审案件当事人只因“争一口气”的不少,考验法官调解的耐心。不少再审案件标的不大,案情也不复杂,但是双方当事人却在不断的“争一口气”中走到再审程序,一般邻居间的纠纷存在这样的情况较多,多数当事人比较固执不好劝说,需要法官耐心的说情说理来劝说,考验法官的耐心与恒心;

    (四)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误解,考验法官说法能力。当事人申请或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容易造成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那应当是因为原判决有误,才启动再审,其已经有胜利在握的心理,不愿意接受调解。然而,启动再审的案件并非都是确有错误的。遇到这样的情况,法官需要耐心地释法、说理,促成双方的调解;

    二、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对策

    (一)发挥能动司法,提高法官调解的主动性。民事再审案件以调解结案,既能节约诉讼成本、精简诉讼环节,又能提高当事人自觉履行率,彻底平息矛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而在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对再审调解认识不足,总认为再审案件当事人多为固执、难缠,情绪偏激,且有部分是多年缠诉、上访的老户,因此产生畏难情绪,调解只流于形式。要抓好法官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法官政治素质,让办案法官认清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最后一道防线。再审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易激化矛盾,甚至致使当事人走极端,影响社会稳定。

    (二)认真阅案,熟知案情,依法调解。法官首先要详细、反复地阅读案卷,熟悉案件事实。只有这样,才能在调解时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带着问题对案件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使调解工作有的放矢,避免出现尴尬僵持的局面,还可以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说出心里话,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可以向原审法官了解原审进行调解的思路,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有的放矢的进行再审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巧妙调解。法官应在详阅案卷,熟知案情的基础上,对原裁判进行反复推敲,如果确有错误,就以此为突破口,通过单独对胜诉方详细分析该裁判的错误,促使其同意调解。针对再审案件对立情绪严重的特点,法官要采取先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调解中注意尝试不同的调解方法,视纠纷的性质、特点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运用多种方法帮助或促进当事人进行沟通,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在具体的调解方式、方法上,不必设定固定的模式,只要不违背自愿和合法原则,均可尝试。如:循循善诱法、以情动人法、环环穿插法、晓以利害法等。还可以联合检察机关一起进行调解,审判监督庭应当与抗诉机关多联系,互相配合,勾通情况,交换意见,连动调解,给申诉方“泄气”“熄火”,争取调解结案,达到法院、检察院、双方当事人四方全胜。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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