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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少女未遂害怕被打报警 获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3-08-28 16:25:26


    本网讯(刘 亮)  那坡县男子刘峰欲强奸少女覃某,因覃某强烈反抗未得逞。覃某哥哥知道后上门找刘峰理论时,刘峰因害怕被打就打“110”电话报警并认为电话报警就应认定为自首。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峰犯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刘峰驾驶两辆摩托搭乘覃某从那坡县城厢镇和平村弄厚屯返回那坡县城途中,因突然下雨,其在平华坡(地名)下车拿雨衣时,从后面抱住覃某的腰部并强行摸其胸部、阴部,企图与覃某发生性行为,因覃某挣脱、反抗并用言语骗过刘峰,刘峰的企图未得逞。当摩托车开到吞力屯附近时,被告人刘峰又停下车,用同样的方式,企图与覃某发生性行为,因覃某挣脱、反抗,被告人刘峰的企图又未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峰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被害人的哥哥得知其妹险被刘峰强奸后到其住处论理,刘峰害怕被殴打而报警,并非主动归案认罪服法的真实意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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