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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杀他人承包水库中的鱼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杨苛 发布时间:2013-09-09 09:53:20
【案情】: 村民戴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矛盾的起因是承包村里的水库养鱼。戴某某承包水库养鱼的合同期已经到了,但是其并未和管理水库的机构续签合同,李某见戴某某没有续签合同,便与水库管理所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水库用于养鱼,期限为3年吗,该合同并经过公证。戴某某不服便与水库管理机构打民事官司,要求继续承包水库,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李某认为水库已经是其承包的,其有权管理,便购买了大量鱼苗放入水库。戴某某和水库管理所的官司输了,心理不服气,戴某某便准备农药放入水库,让李某也养不成鱼。事发后,李某造成四万元的经济损失,戴某某亦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是对于戴某某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争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戴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李某承包水库,买来的鱼苗是其所有的财产了,现在鱼苗损失了4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戴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李某的鱼苗是用于成长收益的,现在被毒杀了,那么鱼苗的可期价值则没有了,戴某某破坏了李某的生产经营活动。 【分析】: 对于破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存在相似之处,亦存在区别。但是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则要对比分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3、客观要件侵犯的公民、法人的财产完整性和合法性。4、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那么故意毁坏财物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案中行为人毁坏房屋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且其毁坏的财物已达到犯罪标准。本案中鱼苗在某种程度确实可以算为财产,但是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财物罪,还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情况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2、本罪客体侵害的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3、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4、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通过对比分析,故意破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1、前罪的目的在于毁坏财物的价值;后罪的目的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来毁坏生产经营,目的主要在于泄愤报复。2、前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罪侵犯的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前罪侵害的对象不仅包括生产经营的设备,还包括其他所有的财物;后罪侵害的对象是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对于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性质的生产经营条件,但是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为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本案中鱼苗是作为财物被购买的,但是购买鱼苗的目的在于鱼苗成长成鱼后的经济价值,目的在于鱼苗的生产经营。因此,毒杀鱼苗的行为也是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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